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3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海艳、佟士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艳,佟士财,赵焕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海艳,女,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执行人:佟士财,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执行人:赵焕金,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执行赵海艳与被执行人佟士财、赵焕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焕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焕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账号:62×××38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茂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