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显志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50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显志,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显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显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同年6月30日期间秦波涛(另处理)组织被告人杨显志与黄兴龙、林先洪、刘中宇、袁小刚、余昆发、颜学书、母先彬、张碧富、XX、任永均、李强、“光头汉”(均另处理)等人在本区化龙镇复苏村七沙街47号对面屋棚开设赌场,由秦波涛负责赌场的运作及发牌抽水,由黄某负责记账并放贷,由任某与李某2负责招揽客,由被告人杨显志及林某、刘某2、袁某、余某、颜某、母先彬负责把风,聚集参赌人员用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等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6月3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将上述赌场查获,现场抓获黄某、林某、刘某2、袁某、余某、颜某、母先彬、任某、李某2,以及参赌人员麦某、陈某、何某、王某1、熊某、李某1某、谭某、韦某、安某、刘某1。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杨显志在本区化龙镇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显志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显志的供述,证人李某1、麦某、何某、王某1、陈某、熊某、李某1某、谭某、韦某、安某、刘某1的证言,同案人秦波涛、黄某、林某、刘某2、袁某、余某、颜某、母先彬、刘某3、张某、王某2、任某的供述材料,辨认笔录,其他同案犯证据材料,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显志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显志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显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显志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显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7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