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丛国富、李桂军、石春福、那大维、高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树伟,丛国富,李桂军,那大维,石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19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南大街346号。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冶政,,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金河名苑。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树伟,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联胜村七组。被告丛国富,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联胜村七组。被告李桂军,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联胜村三组。被告那大维,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联胜村四组。被告石春富,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联胜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丛国富、李桂军、石春富、那大维、高树伟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远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冬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