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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马连娣、孙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连娣,孙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马连娣,女,1967年9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孙建军,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连娣与被执行人孙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人已上诉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马连娣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