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耀宽与庆元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耀宽,庆元县水利局,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浙1125行赔初2号原告:吴耀宽,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现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庆元县水利局,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石龙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500265821XQ。法定代表人:吴小军,任局长。第三人: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负责人:周瑞满,任村委会主任。原告吴耀宽诉被告庆元县水利局、第三人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耀宽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耀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耀宽负担。审 判 长 吴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婉君人民陪审员 张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