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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捷华新华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南京泓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泓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捷华新华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泓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92号。法定代表人:陆振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捷华新华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周俊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菁,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泓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捷华新华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12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京泓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非一般的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在其辖区为由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系法律适用错误。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本案应由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且涉案房屋位于南京市××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端木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