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7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治国与杨国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国,杨国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749-1号原告:杨治国,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卢金金,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国卫,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治国诉被告杨国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治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治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宗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