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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27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治国与杨国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国,杨国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749-1号原告:杨治国,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卢金金,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国卫,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治国诉被告杨国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治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治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宗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