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安徽天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芹,安徽天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陈学芹,女,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安徽天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61425954D。法定代表人:郭永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学芹与安徽天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天叶食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文审 判 员 董茂军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