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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安徽天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芹,安徽天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陈学芹,女,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安徽天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61425954D。法定代表人:郭永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学芹与安徽天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天叶食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文审 判 员  董茂军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