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君东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丰源机电有限公司、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君东,河南省丰源机电有限公司,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孙君东,男。被执行人河南省丰源机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君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省丰源机电有限公司、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已分别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丰源机电有限公司、昊焱企业管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申请人孙君东申请提级管辖,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豫13执监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 常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