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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俞雨寄递有限公司、马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俞雨寄递有限公司,马清,刘壮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4894号原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91330108665221182C),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西苑16-1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诗豪,系公司员工。被告:上海俞雨寄递有限公司(9131011858527935XQ),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沈砖路建新2**号2幢1层B区114室。法定代表人:马清。被告:马清,男,1979年9月3日出生(512228197909037931),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刘壮志,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421125197006220316),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公司)诉被告上海俞雨寄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俞雨寄递公司)、马清、刘壮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百世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俞雨寄递公司、马清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88915.68元;2、俞雨寄递公司、马清立即归还管理费5077.77元;3、刘壮志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4、俞雨寄递公司、马清、刘壮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诗豪到庭参加诉讼,俞雨寄递公司、马清、刘壮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百世公司与马清、俞雨寄递公司签订编号为LA1604202440473的《协议》一份,约定:马清、俞雨寄递公司因为经营需要向百世公司借款100000元,管理费3620元。百世公司充值100000元进入马清、俞雨寄递公司所经营的“青浦赵巷”站点Q9系统账号(20×××23),百世公司在该系统账户每日扣除借款金额和管理费,直至2016年10月25日款项结清。若“青浦赵巷”站点Q9系统账户连续5日因为余额不足未能成功扣除借款金额和管理费,百世公司有权中止该账户的使用,并有权随时提前收回借款。2016年4月27日,百世公司将100000元打入“青浦赵巷”站点Q9系统账号。后该系统每天从该账户扣划本金555.56元及相应管理费至2016年8月30日,共计本金69445元,管理费3290元。2016年5月30日,百世公司与马清、俞雨寄递公司签订编号为LA1605162597002的《协议》一份,约定:马清、俞雨寄递公司因为经营需要向百世公司借款100000元,管理费3620元。百世公司充值100000元进入马清、俞雨寄递公司所经营的“青浦赵巷”站点Q9系统账号(20×××23),百世公司在该系统账户每日扣除借款金额和管理费,直至2016年11月26日款项结清。若“青浦赵巷”站点Q9系统账户连续5日因为余额不足未能成功扣除借款金额和管理费,百世公司有权中止该账户的使用,并有权随时提前收回借款。2016年5月25日,百世公司将100000元打入“青浦赵巷”站点Q9系统账号。后该系统每天从该账户扣划本金555.56元及相应管理费至2016年8月30日,共计本金53889.32元,管理费2863.78元。2016年6月15日,百世公司与马清、俞雨寄递公司签订编号为LA1606082723633的《协议》一份,约定:马清、俞雨寄递公司因为经营需要向百世公司借款270000元,管理费19494元。百世公司充值270000元进入马清、俞雨寄递公司所经营的“青浦赵巷”站点Q9系统账号(20×××23),百世公司在该系统账户每日扣除借款金额和管理费,直至2017年6月10日款项结清。若“青浦赵巷”站点Q9系统账户连续5日因为余额不足未能成功扣除借款金额和管理费,百世公司有权中止该账户的使用,并有权随时提前收回借款。2016年6月14日,百世公司将270000元打入“青浦赵巷”站点Q9系统账号。后该系统每天从该账户扣划本金750元及相应管理费至2016年8月30日,共计本金57750元,管理费7523.10元。2016年6月15日,百世公司与马清、俞雨寄递公司签订编号为LA1606082723653的《协议》一份,约定:马清、俞雨寄递公司因为经营需要向百世公司借款500000元,管理费36000元。百世公司充值500000元进入马清、俞雨寄递公司所经营的“青浦赵巷”站点Q9系统账号(20×××23),百世公司在该系统账户每日扣除借款金额和管理费,直至2016年12月15日款项结清。若“青浦赵巷”站点Q9系统账户连续5日因为余额不足未能成功扣除借款金额和管理费,百世公司有权中止该账户的使用,并有权随时提前收回借款。2016年6月14日,百世公司将500000元打入“青浦赵巷”站点Q9系统账号。截至2016年8月30日,马清、俞雨寄递公司共归还本金0元,管理费12000元。2016年8月30日之后,马清、俞雨寄递公司停止向“青浦赵巷”站点Q9系统内充值,导致Q9系统后续无法正常抵扣本案四份《协议》项下的本金、管理费和站点其他日常经营费用。截至2016年9月5日,马清、俞雨寄递公司共归还借款本金181094.32元,管理费25676.88元;尚欠借款本金788915.68元,管理费5077.77元。2016年10月14日,百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向浙江法制报缴纳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根据百世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能表明百世公司与马清、俞雨寄递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马清、俞雨寄递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现其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百世公司要求马清、俞雨寄递公司返还借款788915.68元及管理费5077.7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刘壮志的担保责任,因百世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百世公司垫付的公告费,系马清、俞雨寄递公司未到庭所致,应由马清、俞雨寄递公司承担。马清、俞雨寄递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百世公司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俞雨寄递有限公司、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8915.68元。二、被告上海俞雨寄递有限公司、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管理费5077.77元。三、被告上海俞雨寄递有限公司、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4元,由被告上海俞雨寄递有限公司、马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慧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丰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