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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永远与许丽君、蔡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远,许丽君,蔡来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885号原告:肖永远,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增忠,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丽君,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伟,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来江,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肖永远与被告许丽君、蔡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永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永远负担。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燕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