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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粤0515民初329号原告:林某,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庆,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王某,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11日,原告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林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