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5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粤0515民初329号原告:林某,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庆,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王某,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11日,原告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林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