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秦赵坡与邢台市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赵坡,邢台市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300号原告:秦赵坡,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学历,现住邢台市南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平,河北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守敬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521687046485N。法定代表人:汪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玲,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鹏,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秦赵坡诉被告邢台市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秦赵坡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赵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秦赵坡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彦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