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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彭永勇与崔有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勇,崔有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012号原告:彭永勇,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崔有余,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彭永勇与被告崔有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彭永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永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永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彭永勇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