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甘璐与公安县第一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璐,公安县第一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民初357号原告:甘璐,女,汉族,1999年12月20日出生,公安县第一中学学生,住公安县。法定监护人:甘某,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公安县。系原告之父。法定监护人:宋某,女,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公安县。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罗永森,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公安县第一中学,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宗荣,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华,公安县长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29号。负责人:邹明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卉,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甘璐与被告公安县第一中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甘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公安县第一中学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璐撤回对被告公安县第一中学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83元由原告甘璐承担。审判员 张华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