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学良、吕彩金等与吴江市中凯化工有限公司、李菊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中凯化工有限公司,吴学良,吕彩金,吴琴宝,李菊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中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望大桥南西堍。法定代表人卜海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学良,男,1986年8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彩金,女,195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琴宝,女,193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金,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菊明,男,196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江市中凯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学良、吕彩金、吴琴宝、李菊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2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中凯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市中凯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江市中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38元,减半收取为3419元,由上诉人吴江市中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顾 平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泽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