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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9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荣,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赫章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吕荣与朋友彭某等人一起在义乌市金翅鸟娱乐会所玩。期间,被告人吕荣喝了5小瓶左右的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吕荣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吕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抽血检验视频,驾驶证办证核查证明,车辆信息查询记录,查获经过,被告人吕荣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