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6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邬秋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耿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秋珍,耿建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6136号原告邬秋珍,女,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建华,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李冬涛,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邬秋珍与被告耿建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邬秋珍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邬秋珍已预交),由原告邬秋珍负担。审判员 谈卫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旖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