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24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贾小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24刑初75号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小龙,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临颍县。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小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贾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贾小龙到鄢陵县安陵镇西大街四组,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将李某停放在家中门楼下边的白色宝路达四轮电动车盗走,后通过杨某将该车以16000元卖掉,所得赃款挥霍。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746元。案发后该电车已经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失主李某陈述、证人杨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鄢陵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盗车辆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贾小龙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剑波审 判 员  雷 云人民陪审员  钱贵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艳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