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新市支行与刘邦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新市支行,刘邦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430号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新市支行。法定代理人:龚建群,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刘邦礼,男,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新市支行诉被告刘邦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新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新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新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