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念伍与李红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念伍,李红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701号原告:王念伍,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李红胜,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贵池区。原告王念伍与被告李红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念伍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念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念伍负担。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新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