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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北京凯驰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于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凯驰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于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2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凯驰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村委会东30米。 法定代表人:刘学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强,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梅,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上诉人北京凯驰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7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凯驰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凯驰通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北京凯驰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张 君 代 理 审 判 员   王 玉 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淨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