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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龙晓林、陈润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晓林,陈润娇,龙美容,龙二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晓林,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住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润娇,女,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美容,女,198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二松,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永新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秀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057695810。负责人:龙日新,该支公司经理。上诉人龙晓林因与被上诉人陈润娇、龙美容、龙二松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830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龙晓林以与陈润娇、龙美容、龙二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龙晓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晓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龙晓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良华代理审判员  杨思铭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