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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卜晓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晓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12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晓亮,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为长春市双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居住。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晓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博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卜晓亮先后六次到奢岭街道谭某所开的联诚超市进行盗窃,窃取的物品为:金锣牌脆脆肠1袋、双汇牌Q趣火腿肠2个、洪义牌红肠1袋(3只装)、金号牌毛巾1条、卓贵龙牌裤头2条、飘柔洗发水1瓶、玉宝牌牙刷1个、干香榨菜1袋、酒鬼花生米1袋、鹏绅牌牛板筋1袋、徐旺牌鲜炸黄花鱼罐头1瓶、狮子头鱼罐头1瓶、刀顺牌香辣黄花鱼罐头1瓶、中国劲酒1瓶、芝麻花生1盒、香辣金针菇1袋。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04元。案发后,被告人卜晓亮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晓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卜晓亮已赔偿被害人谭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谭某的谅解,有谅解书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晓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卜晓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全部返赃,得到被害人谭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卜晓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昊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全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