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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80冒才生与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冒才生,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冒才生,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佐凡,总经理。冒才生申请执行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冒才生申请执行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80号,执行依据:(2014)连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