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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岳立军、郭章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立军,郭章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403号申请人:岳立军,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郭章波,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岳立军诉被申请人郭章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0元,申请人岳立军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