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立星与刘青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星,刘青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立星,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青卫,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青卫在农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316.1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希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