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朱厚奇与尹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厚奇,尹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954号原告:朱厚奇,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奎,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起,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朱厚奇诉被告尹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厚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厚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有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