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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朱厚奇与尹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厚奇,尹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954号原告:朱厚奇,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奎,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起,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朱厚奇诉被告尹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厚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厚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有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