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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何效兰与耿新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效兰,耿新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115号原告:何效兰,女,194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新安,男,1951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林,潍坊滨海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效兰诉被告耿新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效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效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效兰负担。审判员  辛光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