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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主某甲诉王雪梅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主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民初1785号原告:主某甲,男,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凤凰庄村***号,村民。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子房村,村民。原告主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主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主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原告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后定亲。2010年5月30日,双方生长子主某乙。2012年2月10日,双方生次子主某丙。2013年8月30日,双方领证结婚。婚后,被告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王某某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定亲。2010年5月30日,双方生长子主某乙。2012年2月10日,双方生次子主某丙。2013年8月30日,原、被告在郯城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和。本院认为,幸福的婚姻,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相互扶持、相互珍惜,尤其需要相互宽容和理解。要做到互相宽容和理解,夫妻双方应以夫妻情谊为重,多谅解对方的缺点,互相退让、迁就、磨合、适应对方。原、被告认识时间较长,并养育二子,应当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同时孩子年龄较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慎重抉择,珍惜婚姻,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今后只要夫妻双方多一点包容,多一点理解,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多为孩子健康成长着想,双方还存在和好的可能。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对自己可能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主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主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影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