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271号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被告:李建军,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