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连民与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河南中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民,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河南中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赵连民被执行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中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连民与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河南中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