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6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苏州喜年年食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大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喜年年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大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825号原告:苏州喜年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雨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志,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秋,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苏州大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先锋路天枫邻里生活广场。法定代表人:朱君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卫、梁月星,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喜年年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大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喜年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喜年年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计496元,由原告苏州喜年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