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动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南贵,重庆新动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倪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485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龙越路19号附19号绿色空间3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3239170X。法定代表人:王南彬,董事长。被告:王南贵,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被告:重庆新动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石鞋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8003015G。法定代表人:王南贵,职务不详。被告:倪雪琴,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南贵、重庆新动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倪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30元,减半收取1211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