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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1174陈先莉与陈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莉,陈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1174号原告:���先莉,女,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陈岗,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陈先莉与被告陈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先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先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岗偿还借款本金378000元及利息80000元。庭审中,陈先莉撤回了利息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陈岗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4年,陈岗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数次向她借款共计378000元,均现金交付,2014年10月31日陈岗向她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年底。但借款到期后,陈岗未能还款。被告陈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1日,陈岗向陈先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陈岗借陈先莉现金378000元,于2014年年底还清。以上事实,有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岗向陈先莉借款378000元,有陈岗出具的借条相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故陈先莉要求陈岗偿还借款378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先莉借款37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5元,由陈先莉负担714元、陈岗负担3371元。陈岗负担部分已由陈先莉垫付,陈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陈先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