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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翟天余与被上诉人周学峰、原审被告王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康乐乡墩台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天余,周学锋,王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康乐乡墩台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天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兵,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学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强,男,汉族。原审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康乐乡墩台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翟天余因与被上诉人周学峰、原审被告王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康乐乡墩台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翟天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秀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