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景虎与李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虎,李金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350号原告:吴景虎,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金成,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吴景虎与被告李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吴景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景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 良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