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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辉与葛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辉,葛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762号原告:宋辉,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葛丹丹(曾用名葛丹),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辉诉被告葛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丹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辉撤回对被告葛丹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辉负担。审判员  李丹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亚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