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辉与葛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辉,葛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762号原告:宋辉,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葛丹丹(曾用名葛丹),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辉诉被告葛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丹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辉撤回对被告葛丹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辉负担。审判员 李丹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亚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