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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莉、蒋怀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蒋怀山,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15号异议人(案外人):张莉,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异议人(案外人):蒋怀山,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余崇坤,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80号信都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粟世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仲裁委员会(2014)成仲案字第430号调解书,受理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莉、蒋怀山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张莉、蒋怀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莉、蒋怀山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莉、蒋怀山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张 争审判员 夏小璐审判员 梁 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