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尹龙、蒋俊、赵凤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龙,蒋俊,赵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3刑初133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龙,男,21岁。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蒋俊,男,21岁。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赵凤,女,20岁。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7)第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龙、蒋俊、赵凤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炜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龙、蒋俊、赵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尹龙、蒋俊、赵凤与冯某(已判刑)商量以微信招嫖的方式与被害人见面,借机劫取被害人钱财。当晚22时许,被告人赵凤与冯某联系到被害人张某成、杨某,相约在遂宁市船山区南转盘附近见面。双方见面后,被告人尹龙、蒋俊持刀殴打被害人张某成、杨某,抢得苹果牌iPhone6手机一部、OPPO牌R9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130元。经鉴定,苹果牌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OPPO牌R9手机价值人民币2208元。被告人将手机低价销赃获款19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辨认笔录、物价核价、抓获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龙、蒋俊、赵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蒋俊、赵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尹龙的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到2020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蒋俊的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到2020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凤的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到2020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建华人民陪审员  邓先荣人民陪审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