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吕广新与王立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新,王立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540号原告:吕广新,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王立干,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吕广新与被告王立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广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吕广新负担。代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