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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吕广新与王立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新,王立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540号原告:吕广新,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王立干,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吕广新与被告王立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广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吕广新负担。代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