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普庆与欧兆基物权保护纠纷(2017)粤0103执1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普庆,欧兆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罗普庆,男,1950年7月30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俊果,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兆基,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普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兆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兆基迁出广州市荔湾区房,将该房屋腾空交还给申请执行人罗普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使用金等暂计3228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88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罗普庆同意被执行人欧兆基在2017年7月31日前迁出广州市荔湾区房,申请人同意免除被执行人支付房屋使用金32280元。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不需要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赖国新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观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