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2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际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232号之三被执行人黄际华,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关于申请执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际华在中国银行0000019470157121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212.12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际华在中国银行0000019470157121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851.8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小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