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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举明重婚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梅,朱举明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终5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梅,女,1982年1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民,男,1951年3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系李某梅之亲属。原审被告人朱举明,男,生于1965年12月20日,汉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居民,水果经销商,住陕西省洛川县。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梅诉被告人朱举明犯重婚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陕0629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自诉人李某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守岐审判长  乔银山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