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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严小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严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财保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北岸雄大御花苑2栋1座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456396779N。负责人:梁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然,该行行长助理。被申请人:严小红,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严小红名下位于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住宅楼进行查封。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以其资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严小红名下位于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住宅楼,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能转让、抵押、出租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陈 锋审 判 员  翁邦杰人民陪审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锦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