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洲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洲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33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顾清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中洲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新桥五路38号。法定代表人林维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沿十四路西)。法定代表人章道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中洲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宁波中洲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993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赔偿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6日受理后,由刘林执行,后转由许燕执行,再转由邹亚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1993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元,执行费1699.0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以解决案件的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轮候)被执行人宁波中洲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浙B×××××G汽车,查封期限2年,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名浙J×××××4浙J×××××5汽车,查封期限2年,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因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未能处置。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皋商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O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