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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树林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0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树林,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7]10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林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员廖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树林在广安区城南“鹭岛国际”小区附近,采取用石头砸烂车窗玻璃后窃取财物的方式从一辆红色大众小轿车内盗得现金30元。后被告人张树林在逃离现场时遇到被害人王某甲,见其手拿一部手机,遂采取从后方捂嘴、威胁的方式将王某甲的苹果6S手机抢走。当日12时许,被告人张树林将该手机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陶某。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500元。被告人张树林于2016年11月6日被民警抓获。涉案手机已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树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实本案来源自然,程序合法。2、抓获说明。证实公安民警于2016年11月6日18时许在广安城南报社对面“一网情深网吧”将被告人张树林抓获归案。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6日对被告人张树林变卖苹果6S玫瑰金手机所得赃款1700元现金予以了扣押。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16年11月6日公安机关接受了陶某玫瑰金苹果6S手机一部。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树林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补充说明两份。证实被抢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对在张树林处扣押的变卖款1700元,因暂时无法联系到陶某,故暂未退还,待联系到后立即退还。(二)证人证言1、王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来报案,我的车窗被砸了。2016年11月4日23时许,我将我一辆小轿车停放在广安区中桥办事处鹭岛国际靠中国移动公司的出口处,11月6日凌晨5时许,发现我的小轿车右侧后窗的玻璃被砸烂,由于我车内没有放什么贵重的物品,所以没有物品被盗。2、陶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来说一下我购买手机的事情。2016年11月6日11时许,我接到一陌生人打来的电话给我说有一个苹果6S手机要卖,16G的,是他媳妇的,只用了几个月,经过谈价说成2200元,后我们约定在广安区思源大道建设银行见面。我在建设银行外面见到了这个卖手机的男子,我当时看了这个手机已经过了质保期,我就给他说要少钱,没谈拢。12时许,他又找我谈,我们在市烟草公司后面,我检查了手机,发现该手机没有密码,也没有ID锁。然后我就觉得是他自己的手机,于是我就给了1700元钱给该男子,后我就拿着手机离开了。(三)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来报案的,我的玫红色苹果6S手机被抢了。2016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我从外面回家,走到鹭岛茶坊附近时,路边很黑,没有路灯,我回头看了一下,我看到有一个黑影在我的后面,我以为是我的老公在后面,当时我也没有顾忌太多,并且走得也比较慢。我又走了一段距离。后面那个人(30岁左右,身高165厘米,穿一件红色上衣,带一个黑色口罩,手上有汽油的味道)就突然走到我的后面,用左手捂着我的嘴,并对我说:“你不要叫,我有刀,你叫我就捅你两刀。”。当时我很害怕,我就没有叫。这时该男子就从我右手中将苹果6S手机抢走往移动公司方向跑了。(四)被告人张树林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6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当时我走到广安市广安区“鹭岛国际”外面的马路上的时候,因身上没有钱吃饭,我又饿又冷,于是我就萌生盗窃路边车上的财物。随后我就看到路边停放了一辆两厢的红色轿车,我趁周围没有人看到,然后我就走到该车处,我就隔到玻璃看车子里面有没有可以盗窃的财物,当时我就看到该车子的手刹处放了几十元钱,我就从地上捡起一个拳头大,重约一斤多的石头,敲击右后侧处的玻璃,当时我很害怕,敲击了5、6下才把那个车子的玻璃敲烂,我就把手从那车子的右后侧处的玻璃处伸进去,将自己身体压在右后车门上,双脚悬空,用自己的右手将放在那车子手刹处中控上面的三十元现金盗窃了。我盗窃了那30元钱后,我就往中国移动公司方向走,走到对面马路上的时候(凌晨3时左右),我就听到前面几米处有人说话的声音,我当时就很害怕,我就躲在一辆车后面,然后我就看到一男一女就往我这个方向走来,他们好像在吵架的样子,他们说话的声音很大,后面我就听到那个男子说他走了哦。当时我躲在那里不敢出来,后我看到那个男子走了后我就往中国移动公司方向上面走。才走出几米,我就看到那个女子(20多岁,身高1米65左右,体型较瘦,长发,当时身着绿色衣服)站在旁边的栏杆处斜着看我。我就很害怕,后面她又看我,我就以为那个女子发现了我偷东西,随即我就冲到那个女子的后方,用左手将那个女子的嘴巴捂住,并告诉她不要喊,那个女子就在那里挣扎,我当时就对那个女子说如果在反抗的话就弄她(打她的意思),这时我就看到那个女子的右手手上拿着一个手机(玫瑰金苹果6S手机),然后我就把那手机抢起就往旁边的一个小路跑了,那个女子当时也没有吼,后来我就到的城北。今天上午11时许,我在58同城网站上联系了一个人买手机,我们电话联系在广安市烟草公司外面交易。12时左右,我就和收购手机的人在广安市烟草公司外面以1700元进行的交易,我们交易后就各奔东西了。我们当时交易手机的时候,我没有告诉他手机是抢的,他也没有问我手机是那里来的。(五)鉴定意见证实被抢手机经广安市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广区价认(2016)83号】鉴定,价值3500元。(六)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1、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陶某辨认出张树林就是将苹果6S手机变卖给自己的人。被告人张树林对所抢手机进行了辨认。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树林对砸车盗窃以及抢劫苹果手机的地点(广安区鹭岛国际小区外面的护栏处)进行了指认。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拍照。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树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树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法条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树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自2020年5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刚人民陪审员 谢 蓉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黎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