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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XX举与濮阳县王称堌镇常楼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举,濮阳县王称堌镇常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第1039号原告:XX举,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被告:濮阳县王称堌镇常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濮阳县王称堌镇常楼村。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原告XX举诉被告濮阳县王称堌镇常楼村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新一届村委会班子未形成,没有法定代表人,等新班子选举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举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XX举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传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盼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