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华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790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丽,女,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华鹏,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鹏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华鹏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华鹏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