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华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790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丽,女,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华鹏,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鹏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华鹏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华鹏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