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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苗文升与苗应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文升,苗应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672号原告:苗文升,男,汉族,1950年6月20日生,住庆云县。被告:苗应潭,男,汉族,1958年9月8日生,住庆云县。原告苗文升诉被告苗应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苗文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文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苗文升负担。审判员  赵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淑敏 百度搜索“”